《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名称   《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   2.原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   三、享受主体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四、享受条件   1.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2.申请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   3.项目实施周期在3年(含)以内;   4.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   5.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6.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五.优惠内容   1.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财政补助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   2.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财政补助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   六.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   联系人:闫青;   联系电话:0532-85880589。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八、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应列入原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项目批复库中。项目库中项目申报单位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市)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申报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7.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   8.项目投资预算;   9.立项(备案)、用地、用海、规划、环保、资金等证明文件;   市海洋发展局将根据部门间数据共享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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